交通事故傷殘鑑定

傷殘鑑定一般要康復一段時間之後才能做,大部分都是傷後3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
最好是到法院階段要求法院指定機構做,省的到時候自己做的對方提出異議,還要再做一次。
因交通事故受傷,當事人認爲自己的損傷已經造成殘疾的,可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作傷殘鑑定。
公安機關接到傷殘鑑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鑑定出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鑑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傷殘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省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要注意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機的選擇、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程序、所需提交什麼資料及交通事故賠償索賠時間等。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