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後怎樣申請交通事故評殘和鑑定

交通事故傷殘後怎樣申請交通事故評殘和鑑定

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對當事人傷殘等級的評定及其相關問題的鑑定是極爲重要的,尤其是定殘等級的高低及各種補償期限的長短,直接關係到當事人賠償金額的多少。例如傷殘等級、合理休治時間、陪護期限及人數、營養補償期限、後續治療費用、治療用藥合理性、損害因果關係等事項。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法定、標準法定,所以有人說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結論就是金錢是有一定道理的。

那麼在處理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當中,傷者怎樣選擇法醫鑑定機構呢?受傷人員在醫療終結之後,可以透過向辦案的交警機關申請,由交警機關委託法醫鑑定機構;還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後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委託進行鑑定。透過交警機關委託鑑定的,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辦案的交警機關或其上一級機關直接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無須事先通知其他當事人。透過法院委託鑑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鑑定申請。該申請經人民法院同意後,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提定。交通事故諮詢中心指出,在法院訴訟當中,當事人對以上兩種途徑取得的首次法醫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均可以依法申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但申請重新鑑定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定條件。

針對目前我市交通事故訴訟中法醫評殘鑑定案件數量多、週期長,以及鑑定機構有可選擇性,以及有的區法院已與公安交警機關建立先鑑定後立案的銜接辦案機制。根據這些特點和情況,交通事故諮詢中心建議相關當事人,申請法醫評殘鑑定前應當充分了解鑑定的程序規定,根據具體案情,在專業人士的指導或代理下,選擇有利的鑑定途徑和鑑定機構,以便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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