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申請做交通事故傷殘鑑定?

怎樣申請做交通事故傷殘鑑定?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可以申請特定機關制定鑑定機構作出,也可以自行委託鑑定機構作出,如何確定傷殘鑑定機構?怎樣申請做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程序是怎樣的?本站小編對此在下文作了詳細介紹,歡迎瀏覽!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是傷殘等級的過程。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有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當事人可以透過三種途徑申請傷殘鑑定,一是透過向交警被部門申請,二是透過訴訟之後向法院申請,由交警或者法院指定專業機構進行傷殘和“三期”鑑定,當事人還可以委託律師事務所,有律師事務所委託有資質的機構進行鑑定。無論是透過何種方式進行傷殘鑑定,鑑定機構必須有響應的資質,否則鑑定結論不會得到法律的認可。

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社區的市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有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意義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爲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爲避免訴訟前自行鑑定對方當事人不認可而提起的交通事故重新鑑定程序,在爭議比較大、無法達成調解的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受害方可以選擇在訴訟之後,向法院申請,由法院制定或者法院主持下共同選擇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做出鑑定,以便確定賠償各項費用的期限。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相關規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