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準備齊全起訴材料—向事故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法院立案—繳納訴訟費—開庭審理(可能涉及重新鑑定問題)—調解或者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