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客車超載處罰扣分標準2020

超載一般不扣分,處以罰款。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覈定人數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對機動車駕駛人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超過覈定人數未達百分之二十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二)超過覈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三)超過覈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四)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其他客車違反規定載貨的或者其他機動車載人超過覈定人數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以一百元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覈定載質量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對機動車駕駛人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超過覈定載質量未達百分之三十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二)超過覈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三)超過覈定載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百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四)超過覈定載質量百分之百以上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五)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小客車超載處罰扣分標準202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覈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覈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