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隊扣車期限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天。超過三十天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天。
如果需要重新鑑定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重新委託檢驗、鑑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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