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車主:身份證及複印件或代理人身份證及複印件、登記證原件和複印件、行駛本原件和複印件、原始購車發票或上次過戶發票及複印件、購置稅完稅證明、如果是單位需要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和複印件及公章。
新車主:身份證及複印件三張或者代理人身份證及複印件、機動車註冊轉移註銷登記表、如果是單位需要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和複印件及公章、如果是外地需要有效期內的暫住證。
由買賣雙方持有各自身份證和車輛手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等),雙方一起到車輛登記的車管所諮詢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八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第十九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准的轉讓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