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的報廢期限

報廢期爲10年
營運車輛,每年強制檢驗一次,汽車報廢期爲10年。
但現在作爲家庭用車的“私家車”越來越多,而且“私家車”的使用年限則放得很寬,根據規定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車)正常使用年限爲16年,延期使用期限爲第16年至第20年,此期間每年檢2次。從第21年起爲再延續期使用期限,此期間爲每年檢4次,總使用年限沒有上限,這意味着,如果自己的一輛“私家車”保養得好,各項性能達到車檢標準,這輛車可以一直使用。
而其他各類車的報廢期限不一樣,載客汽車中,營運性大型客車正常使用年限10年,延期2年,期間每年檢2次,再延期使用期爲1至2年,總使用年限14年。9座以上非營運性客車正常使用年限10年,總使用年限20年。大型貨車正常使用年限爲10年,總使用年限14年,總質量大於1.8噸小於6噸的輕型載貨汽車正常使用10年,總使用年限15年,1.8噸微型載貨車正常使用年限爲8年,不允許延期,總使用爲8年。

車的報廢期限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