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車輛的報廢年限

營運車輛的報廢年限

目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關的行爲人不清楚應該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所以瞭解正確的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時獲得救助就爲有效的方法。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處理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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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車輛的報廢年限

1、出租車(小、微型)8年。

2、旅遊、公路客運車(大型、中型)15年。

3、非營運的大、中型汽車 20年。

4、微型載貨汽車 12年。

5、重、中、輕型載貨汽車 15年。

6、半掛牽引車 15年。

7、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 無使用年限。超過15年以後每年必須檢驗2次,檢驗不透過的,強制報廢。

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爲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