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車輛報廢車子怎麼處理?

一、營運車輛報廢車子怎麼處理?

營運車輛報廢車子怎麼處理?

機動車報廢處理如下:

1、車主單位或個人提出報廢申請;

2、單位或個人攜報廢車輛汽車行車證(或複印件)、交車人本人身份證到市金屬回收總公司交車辦理《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3、車主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行車證、車牌照等到市車管所辦理戶籍註銷登記。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到交通局、運管處辦理養路費、營運費註銷固定資產手續。車管所給車主開具《機動車註銷證明書》,然後車主再持《機動車註銷證明書》去辦理銷養路費等其他車輛相關手續,報廢手續就算完成。

根據公安部的規定,機動車報廢后,機動車所有人再購車辦理新車入戶,可以按規定申請繼續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二、汽車報廢標準是什麼

1、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千米,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千米,特大、大、中和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及轎車累計行駛50萬千米,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千米;

2、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帶拖掛的載貨汽年、礦山作業專用車使用8年,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4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報廢汽車擁有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並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車子報廢之後,需要當事人準備好相關的材料到車管所進行報銷即可,且當事人報銷的車子的原車牌號,可以繼續進行申請,給當事人的新車子進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