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車輛報廢年限

根據相關規定,營運車輛的強制報廢年限分別爲: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第七條

營運車輛報廢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