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報廢年限規定

一、車輛報廢年限最新規定

車輛報廢年限規定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汽車報廢分多個類型。9座以下(包括9座)的非營運車,使用期限爲15年,達到報廢期限後要求繼續使用的,可以申請延緩報廢10年。從第16年起,每年需定期審驗兩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開始每年審驗四次。

9座以上的非營運客車,使用期限爲10年,可申請延期10年。從第11年開始,每年審驗兩次,從第16年開始,每年審驗四次。

總質量小於或等於1.8噸的微型貨車,使用期限爲8年,不準延緩報廢。總質量大於1.8噸的輕型貨車及大型貨車,使用期限爲10年,可延期5年,在此期間每年審驗兩次。拖掛的貨車只能使用8年,不得延緩報廢。

單位貨車的使用根據車輛的總質量而有所不同,總質量小於等於1.8噸的貨車、全掛貨車使用年限爲8年,不得延緩報廢。

1990年7月7日以後註冊的總質量大於1.8噸小於6噸的貨車和其它重工業、中型載貨汽車,使用期限爲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車主提出申請,並定期檢驗,可以處長使用,但最長不超過5年。

二、機動車報廢所需材料

(一)《機動車登記表(副表)》(到所轄區交巡警支、大隊車管部門抽取)。

(二)《機動車停駛、復駛/註銷登記申請表》。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未獲得的除外)。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二塊車輛號牌。

(六)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單位車輛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和複印件(用“A4”紙複印,下同)、組織機構代碼證IC卡,個人車輛提供《居民身份證》和複印件。

不同車型的報廢年限不同,最長爲15年。到達使用年限之後,如果要繼續使用的,可以申請延期報廢。家用汽車目前沒有報廢年限的規定。機動車申請報廢可以得到一定金額的補助,這也是國家爲了鼓勵車主對不能使用的車輛進行報廢制定的政策,以保證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