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營轉非車輛報廢年限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出租車營轉非車輛報廢年限相關規定是什麼?

出租車營轉非車輛報廢年限相關規定是什麼?

根據商務部發布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新規定》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第六條 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一)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爲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覈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

(二)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三)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四)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

二、"營轉非”按營運車報廢

新規內容:“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性質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

按照新規規定,私家車沒有報廢年限限制,而出租車的使用年限卻規定了只有8年。比如,已使用7年的出租車,車主爲了避免該車被報廢,將使用性質變更爲非營運汽車,是不能躲避報廢規定的。根據新規,該車的使用年限並不是和其他自用轎車一樣爲無限期使用,而是按照出租汽車使用年限8年規定,只能繼續使用1年。

臨近報廢期不得轉至外地:“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距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改變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

此前,不少出租車在臨近報廢期時,會“突擊”將車籍轉至外地,並將營運車輛的性質改爲非營運車輛,換個油漆,當私家車重新上路。新規實施後,這一現象將會被杜絕,有利於防止車輛臨近報廢期滿前“突擊”轉至外地繼續使用。

全國將強制實行國四排放標準,所有排放不達標的的國二、國三車型,將不允許車輛上戶,已經上戶的車輛,不達標的將引導報廢或強制報廢,具體強制報廢規定如下:

1.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2.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3.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4.達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駛里程的。

綜上所述,出租車營轉非車輛報廢年限在我國還是有一定的規定,駕駛員在進行辦理的時候還是要事先進行諮詢,防止辦事不順利或者觸犯了我國相關的規定,在被相關機構進行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