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一般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以下情形的,不予減輕:(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二)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