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咋處理

酒駕怎麼處理
根據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千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爲,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交管部門對飲酒與醉酒的處罰是有區別的,但對飲酒與醉酒的認定標準卻一直沒有明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4年5月31日發佈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爲交管部門依法認定酒後駕車這一交通違法行爲提供了依據。

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毫克/100毫升、小於80毫克/100毫升的行爲屬於飲酒駕車,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100毫升的行爲屬於醉酒駕車。

新交規加大了對飲酒和醉酒駕駛的處罰,在司法實踐過程中,行爲人在駕車交通肇事後停車報警,接受處理的情況並不鮮見。刑法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爲作出刑事處罰規定後,不需要再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爲人實行拘留處罰,因此,應該刪去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爲人拘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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