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有限合夥協議

合夥人有限合夥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1)有限合夥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夥人和1個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爲普通合夥企業。

(3)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爲普通合夥人,可以成爲有限合夥人。

(4)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綜上所述,股東對於任何公司而言就是作爲出資或者貢獻其他對公司有用資本的主體,而不管是合夥企業還是個人只要能夠拿出這些資本加以投資都是可以作爲股東的,法律沒有限制的原因也在於爲了活泛企業的資金來源以便更好的發展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