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變更申請材料

合夥協議變更申請材料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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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變更申請材料有哪些

公司名變更申請材料主要有: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託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和被委託人的權限。
3、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內容包括:
決議事項、修改公司章程相關條款,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內容包括:
決議事項、修改公司章程相關條款,由發起人蓋章或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
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董事會決議,內容包括:
決議事項、修改公司章程相關條款,由董事簽字;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名稱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5、公司章程修正案;
6、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公司法》第六條 公司登記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爲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爲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公衆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