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變更入夥協議

合夥企業變更入夥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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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入夥程序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入夥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因此,入夥應具備一定的條件,即:
1.全體合夥人的同意。入夥使得入夥人取得合夥人的資格,與其他合夥人共同成爲合夥組織的成員,因此須經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
2.入夥人與原合夥人訂立書面合夥協議。入夥協議的簽訂表明原合夥人對入夥人的接受,也表明了入夥人的入夥意願。原合夥人與入夥人簽訂入夥協議時,應履行其告知的義務,即告知入夥人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因爲入夥人人夥後,對入夥前的合夥企業債務要與原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原合夥人履行告知義務,目的是有利於第三人決定是否入夥。入夥協議中關於入夥人債權債務承擔的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但對內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