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退夥協議退夥的原因

合夥企業退夥協議退夥的原因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合夥企業合夥人退夥的情形有哪些

《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②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④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夥人違反上述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關於通知退夥,《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由此可見,法律對通知退夥有一定的限制,即附有以下三個條件:①必須是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②必須是合夥人的退夥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③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合夥人違反上述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法定退夥,是指合夥人因出現法律規定的事由而退夥。法定退夥分爲當然退夥和除名兩類。關於當然退夥,《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①作爲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③作爲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④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⑤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