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但是,如果有些作爲出資的設備等實物有時對企業經營並不實際需要,也有的退夥人退夥就是急需撤回他投入企業的實物,那麼對這類情況也都規定折抵成現金返還則可能以偏概全,損害合夥企業或退夥人的利益。因此,無論是現金方式,或是實物方式退還財產,都應在合夥協議中加以約定,以免事後發生糾紛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