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中合夥人拆夥財產怎麼分配

合夥企業中合夥人拆夥財產怎麼分配

一、合夥企業中合夥人拆夥財產怎麼分配?

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先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由合夥人根據合夥協議分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二、合夥企業的特徵

1、生命有限。

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

合夥組織作爲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合夥企業可分爲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

3、相互代理。

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

4、財產共有。

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爲他用。

三、合夥人的義務主要包括

①足額出資

合夥人應按照協議約定實際交付出資

②分擔合夥企業的經營損失和債務

具體表現爲對外的連帶責任,對內的按比例、按約定分擔經營損失和債務的責任。爲避免日後產生相互推諉扯皮的情況,在協議中也應儘量明確約定。

③競業禁止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向競爭的業務。

④退夥後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

我國法律對合夥人退夥後的保密義務並未明文規定,在合夥協議中協商約定即能對全體合夥人產生約束力。

合夥企業本身就特別容易解散,特別是幾位合夥人的意見如果不一致了的話,當矛盾到了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可能合夥企業也就走到盡頭了。但是,拆夥的時候也不是說不管不顧的有幾位合夥人把現有的財產分配完就行了,企業拆夥不能影響到員工跟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