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退夥財產分割怎麼處理

個人合夥退夥財產分割怎麼處理

一、個人合夥退夥財產分割怎麼處理?

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協商不成,按出資分割。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覈准登記,在覈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二、設立合夥企業的條件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五個條件。

1、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合夥企業合夥入至少爲2人以上,這是最低的限額。最高限額未作規定。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同,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合夥企業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夥人。

2、有書面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是由各合夥人透過協商,共同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合夥協議應當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3、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夥人的出資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繳納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對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

4、有合夥企業名稱。

合夥人在成立合夥企業時,必須確定其合夥企業名稱。該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管理的有關規定。

5、有營業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合夥企業要經常、持續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就必須有一定的營業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所謂必要條件,就是根據合夥企業的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如果欠缺則無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條件。

幾位合夥人在共同成立了公司之後,不能說公司經營不善的情況下,想退夥就隨時隨地的可以退夥,合夥人畢竟要對公司的營運和虧損都有着一定的責任的。如果其他的合夥人也同意當事人退夥,那退夥人分割公司財產的時候,也不是自己想拿多少就拿多少的,特別是如果退夥的時候公司處於虧損狀態,其實就沒有可分配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