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退夥時分割的財產應包括

合夥人退夥時分割的財產應包括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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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退夥如何退還財產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

合夥人退夥的,在按照退夥時的生產經營和財產狀況進行必要的結算後,根據以下兩種情況對其財產進行處理和原合夥人退夥

退還:

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退夥時,經結算,企業的現實財產少於原始出資的,按現實財產折算的份額返還退夥人;企業經營持平的,將原始出資財產返還退夥人;企業經營有盈利的,要連同退夥人原始出資和應分得的收益一起返還退夥人。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債務;合夥協議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經結算,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承擔的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合夥協議規定的虧損分擔辦法和比例,以自己的其他財產來抵補虧損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

此外,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即退夥人在依協議清退財產或承擔債務份額後,合夥企業分擔給某一合夥人的債務份額,該合夥人無力承擔,而該合夥企業的財產也不足以償付這種債務時,已退夥合夥人還必須與合夥企業的其他合夥人連帶承擔償付責任,因爲這種債務發生於退夥之前,而且退夥人當時對企業的全部債務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人退夥的時候需要簽訂相關的協議,稱之爲退夥協議,其中需要就其退夥之後的權利義務做出明確的約定,以免之後發生糾紛時不好解決。但同時也要注意,如果合夥人在違反《合夥企業法》第45條、第46條規定下退夥的,因此給合夥企業造成了損失的話,那麼該合夥人應該做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