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退夥財產分割

個人合夥退夥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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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退夥財產分割怎麼處理




    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協商不成,按出資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三十條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覈准登記,在覈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