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 如合夥協議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 如合夥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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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

1、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指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收入,在進行必要的扣除後所獲利潤,在各合夥人之間進行的分配。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只是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1)首先,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是合夥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準則和合夥人據以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重要依據。合夥協議決定合夥事務是合夥企業的基本制度。而合夥企業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是合夥人重要的權利義務,理應由合夥協議作出約定;

(2)其次,若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或者實際情況不能完全適用合夥協議的約定的,可以由合夥人協商決定;

(3)再次,如果合夥人經過協商仍未能作出決定的,可按照一般原則,即由各合夥人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