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退夥人仍要對該債務負責。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三條,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退夥人仍要對該債務負責,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