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法定退夥的類型是什麼

合夥企業,既能退夥也能入夥,這是國家明文規定的,在一個合夥企業中,入夥和退夥都是可能會發生的事,那麼在合夥企業法定退夥的類型是什麼呢?本文就梳理了關於合夥企業的退夥的類型,希望有這方面需求的人能夠有一個滿意的答覆。

合夥企業法定退夥的類型是什麼

原合夥人退夥的類型包括:

1、聲明原合夥人退夥。聲明原合夥人退夥又稱自願原合夥人退夥,是指合夥人基於自願的意思表示而退夥。聲明原合夥人退夥又可分爲協議原合夥人退夥和通知原合夥人退夥。當合夥協議約定了合夥的經營期限的,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原合夥人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原合夥人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原合夥人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當合夥協議約定了合夥期限時,合夥人欲原合夥人退夥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不得單方通知原合夥人退夥。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在不給合夥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合夥人可以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而原合夥人退夥,但應當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夥人。

2、法定原合夥人退夥。指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而原合夥人退夥。法定原合夥人退夥又可分爲當然原合夥人退夥和除名原合夥人退夥。

(1)當然原合夥人退夥。是指發生了某種客觀情況而導致的原合夥人退夥,《合夥企業法》第49條規定了這些客觀情況,即:

①公民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公民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2)除名原合夥人退夥。也稱開除原合夥人退夥,是指在合夥人出現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夥人決議將該合夥人除名。《合夥企業法》第50條規定了開除原合夥人退夥的事由: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事務行爲;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退夥是每個合夥人應有的權利,從上文中我們可以看出,合夥企業法定退夥的類型包括聲明原合夥人退夥,又可分爲協議原合夥人退夥和通知原合夥人退夥以及法定原合夥人退夥,指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而原合夥人退夥。法定原合夥人退夥又可分爲當然原合夥人退夥和除名原合夥人退夥。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