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法中的任意退夥

一、合夥企業法中的任意退夥

合夥企業法中的任意退夥

自願退夥,又稱任意退夥、聲明退夥,是指合夥人基於自願的意思表示而退夥。

自願退夥的形式,可以分爲協議退夥和通知退夥兩種。

任意退夥是不行的,必須按照一定的章程來辦理。

二、退夥的形式

退夥的形式包括:

1、聲明退夥。聲明退夥又稱自願退夥,是指合夥人基於自願的意思表示而退夥。聲明退夥又可分爲協議退夥和通知退夥。

單方退夥是指當合夥協議約定了合夥的經營期限時,某一合夥人要求退夥的情形。合夥企業法第50條規定:如果合夥協議約定了合夥期限,在該期限內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單方提出退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依此規定,在約定有合夥期限的情形下,合夥人有兩種途徑退出合夥:一是與其他合夥人協商,取得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則無須任何理由都可以退夥;二是出現上述第(1)、(3)、(4)種情形時,合夥人可以單方提出退夥,無須取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

通知退夥是指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情況下的退夥。根據合夥企業法第46條的規定,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在不給合夥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合夥人可以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而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2、法定退夥。指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而退夥。法定退夥又可分爲當然退夥和除名退夥。

(1)當然退夥。是指發生了某種客觀情況而導致的退夥,合夥企業法第49條規定了這些客觀情況,即:

①作爲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爲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作爲合夥人的自然人被依法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並不必然導致退夥。此種情形下,若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該合夥人可以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企業。但是,如果未能取得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則該合夥人退夥。

(2)除名退夥。也稱開除退夥,是指在合夥人出現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夥人決議將該合夥人除名。合夥企業法第49條規定了開除退夥的事由: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競爭行爲;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由此可見,當然退夥與除名退夥的不同之處在於:當然退夥的原因是客觀性的,應當退夥的合夥人主觀上並無過錯,並未實施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行爲,而除名退夥的原因是主觀性的,即退夥的合夥人發生了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行爲,其退夥含有懲罰性的因素。所以,在判斷哪些原因是導致當然退夥的原因、哪些原因是導致除名退夥的原因耐,合夥人的主觀狀態即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實施了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行爲,是關鍵的判斷因素。

合夥企業作出對某一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但是,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透過訴訟以最終確認除名決議的效力。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合夥企業法中的任意退夥”問題的回答。既然參加了企業合夥,許多時候就不可以隨意退出,如果想要退夥需要遵循特定的條件。不過有時候法定退夥也是可以的,如果合夥人死亡或者喪失合夥規則也是可以退出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