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退還財產的方式是什麼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但是,如果有些作爲出資的設備等實物有時對企業經營並不實際需要,也有的退夥人退夥就是急需撤回他投入企業的實物,那麼對這類情況也都規定折抵成現金返還則可能以偏概全,損害合夥企業或退夥人的利益。因此,無論是現金方式,或是實物方式退還財產,都應在合夥協議中加以約定,以免事後發生糾紛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 第五十二條 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合夥企業退還財產的方式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