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財產分配方法是怎樣的?

合夥企業的財產分配方法是怎樣的?

一、合夥企業的財產分配方法是怎樣的?

合夥企業的財產分配方法是: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第六十二條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第六十三條合夥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合夥企業的財產一般需要透過清算後才能進行合法的分割,涉及到合夥企業之間的分割情況的應當按照之前合夥時簽訂的協議來進行分割。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涉及到合夥企業申請破產的情況的,還需要對破產企業的債務情況以及員工的安置費用進行處理完畢後纔可以進行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