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出資期限規定

合夥協議出資期限規定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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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期限可以永久嗎

可以,合作合同是沒有最長合作期限的限制的。合作的期限可以是永久。但不能約定名爲合作企業合同實爲借款合同;不能約定逃避稅收;不能約定違反外匯管理方面的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所籤合同內容違法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附條件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條附期限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