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確定聯營合同糾紛管轄

怎麼確定聯營合同糾紛管轄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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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確定聯營合同糾紛管轄

現實生活中聯營合同糾紛也不在少數,發生聯營合同糾紛起訴至法院,需要確定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2條規定:
1、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因不同的聯營形式而有所區別:
(1)合夥型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由合夥型聯營體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該協作型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法人型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由法人型聯營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聯營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聯營體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確有困難的,如法人型聯營體已經辦理了註銷手續,合夥型聯營體應經工商部門註冊登記而未辦理註冊登記,或者聯營期限屆滿已經解體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