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章程範本新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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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問題開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爲,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內容爲準。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自公司登記機關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公司類型:

{子問題開始}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第六條 公司住所:

{子問題開始}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範圍:

{子問題開始}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子問題開始}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簽章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提案權;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並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二次,每半年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爲:)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______人,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和更換。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向股東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子問題開始}第五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到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以下無正文)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