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溫費和高溫補貼有什麼區別

每年進入到夏季以後,各地的氣溫都是像火爐一樣節節高升,對於夏季在外工作的勞動者來說挑戰性還是非常大的。但是,好在國家制定的有高溫補貼的政策,並且,到了夏季以後,對於有些單位的員工來說,還可以領取到降溫費。那麼,降溫費和高溫補貼有什麼區別呢?

降溫費和高溫補貼有什麼區別

一、降溫費和高溫補貼有什麼區別?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爲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同時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由此可知,二者的適用對象不同,高溫津貼只適用於在露天氣溫大於35℃、室內氣溫不低於33℃環境下工作的職工,防暑降溫費適用的是夏季在崗的所有職工,對工作環境是否高溫無特別要求。領取了防暑降溫費的職工若符合條件,仍可領取高溫津貼。

二者的發放方式也不同,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且不得用防暑降溫飲料充抵,單位在發放工資時須將高溫津貼單獨列項明示,杜絕了逃避或拖欠的行爲,而防暑降溫費可以以現金髮放,也可以以實物形式發放,並不計入工資總額。

二、單位不支付高溫補貼怎麼辦?

如果職工和用人單位對是否應發放高溫津貼存爭議,則可申請勞動仲裁,同時“誰主張誰舉證”。另據《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 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也可以透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透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高溫補貼政策那是強制性的,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政策。但是降溫費還是要看用人單位自己的意願的,降溫費其實也算是單位給員工發放的福利,不是必須要發的。但是,無論如何,到了夏季以後,大家一定要結合自己的情況,監督單位給自己發高溫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