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高溫補貼要在編纔有嗎

我國的高溫費早在很多年前就已經開始正式實施,之所以到現在爲止,還有一部分的勞動者不太瞭解我國的高溫費。其中就暴露了,實際上國家有關部門對於高溫費的監督還是有待加強的。關於高溫費,甚至有部分職工都一度認爲在我國高溫補貼要在編纔有嗎?從這一點上我們就可以看出相關人員對於高溫費的誤解有多深。

在我國高溫補貼要在編纔有嗎

一、在我國高溫補貼要在編纔有嗎?

不是的

判斷是否屬高溫補貼發放對象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前者一般包括建築工人、交警巡警、環衛工人、戶外線路檢測人員、倉庫搬運工等;後者一般鍊鋼工人、機械鑄造工人等,具體需要看工作場所的溫度。像一些工廠的鐵皮廠房,裏面若溫度超過33℃,也應發放高溫補貼。

如果職工和用人單位對是否應發放高溫補貼存爭議,則可申請勞動仲裁,同時“誰主張誰舉證”。

二、高溫補貼標準:

高溫津貼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

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築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高溫補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

三、試用期沒有高溫補貼嗎?

試用期內享有高溫補貼。

高溫補貼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按照國家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津貼。只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高溫天氣被安排工作的,無論是什麼身份的職工,用人單位均應當發給高溫補貼。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安監總安健〔2012〕89號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國家制定的高溫補貼不是針對在編人員的,即使是臨時工,試用期內的員工,只要符合國家規定,都可以領取到高溫補貼,所以是否可以領取到高溫補貼和在編不在編沒有關係。而是和自己本身從事的工作環境有着莫大關係的工作環境,達33℃以上的話就能領取到高溫費了。綜上所述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