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申報受理後

工傷申報受理後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爲。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爲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爲。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申報及受理辦法




    (一)關於符合申報條件的受理辦法



    1、符合適用範圍及對象第一條第一項第一類情形的,經本人申請、單位申報,可到原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補繳手續。對於申請人原單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門履行申報手續。對於原已參保的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因其參加工作時間及連續工齡計算等問題有異議的,在按規定重新認定後需要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參照上述適用範圍及申報辦法處理。



    2、符合適用範圍及對象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類情形的,不論是用人單位還是職工提出參保補繳申請,只要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爭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均應當依法受理。



    3、符合適用範圍及對象第一條第一項第三類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爲職工參保而未參保,用人單位或職工均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參保補繳申請,社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受理。對於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調解,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達成調解協議的,可參照上述辦法處理。



    4、符合適用範圍及對象第一條第二項的,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補繳其在靈活就業人員視窗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或在靈活就業人員視窗首次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不得透過向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不得透過違規補繳而取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



    5、符合適用範圍及對象第一條第三項的,從進入企業工作或從事靈活就業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於上述人員進入企業工作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連續工齡及相關待遇,按照《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執行。上述人員,根據本人意願,由本人及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申請,報經市人社局審覈同意,也可補繳其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後不再執行勞社部發〔2001〕13號檔案第一條“關於養老保險關係處理一次性補貼的規定”。對於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啓動實施後進入企業工作的原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檔案精神,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後的政策銜接工作。



    6、符合適用範圍及對象第一條第四項的,參保單位或職工個人應向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交調整繳費工資基數而申請補繳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申請報告及相關證據材料和情況說明,凡符合補繳條件和追溯期限規定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受理。



    (二)關於暫不符合申報條件的處理意見



    1、申請人原單位不存在且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申報的。



    2、申請人無法提供職工檔案的。



    3、申請人無法確定職工檔案託管機構的。



    4、申請人職工檔案存在記載殘缺不全的。



    對於上述問題,按照工作職責範圍和審覈認定權限,先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程序辦理,如遇重大政策及管理體制等問題確需報告的,再報市人社局相關部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三)關於不予受理的若干情形



    1、職工申報調整繳費基數申請補繳超過2年以上追溯期限的。



    2、靈活就業人員已選擇繳費基數履行了繳費手續,再次申請調整繳費基數並辦理補繳的。



    3、參保人員申請辦理跨統籌地區補繳業務的。



    4、參保人員已在跨統籌地區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



    5、參保人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已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的。



    6、申請人職工檔案經鑑定存在僞造或塗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