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後程序怎麼走?

工傷鑑定後程序怎麼走?

在簽署勞動合同時對於工傷的賠償問題一般都有着明確的規定。勞動者在進行工傷鑑定之後就有權要求自身合法的經濟賠償。但是許多人對於工傷鑑定之後的程序並不十分了解。那麼工傷鑑定後程序怎麼走呢?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工傷鑑定後程序怎麼走?  

工傷鑑定流程有三個步驟,分別是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職工應享有的待遇及救濟途徑。工傷認定申請即可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申請人不同,申請的先後順序也不同。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纔可以提出。但是提出時間從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工傷職工應享有的待遇是每個職工特別關心的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應享有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殘疾的,應享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生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以上傷殘待遇並不是每個工傷職工都全部享有,即使應當享有也不能一概而論,根據傷殘程度不同,享有的標準和獲得的補償數額也不同。造成死亡的,應享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卹金。鑑定費、交通費、營養費,根據具體實際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糾紛的解決途徑主要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不管採用哪種方式解決,都不應盲目去做,如自己不明白,可以諮詢或聘請專業律師,以便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工傷報銷需要提供工傷醫療終結書、費用支付申報表(一式三份)、醫院發票、醫院費用清單、工傷認定表、事故調查報告、勞動能力鑑定表,到相應單位申請工傷報銷。  

工傷鑑定辦理流程規定  

第一條爲規範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四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五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文字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樣式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  

第六條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條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覈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及工會組織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再進行調查覈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覈實。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覈實,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並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工傷鑑定後程序怎麼走該問題主要與具體的工傷情況相關聯。一般情況下來說,受傷害者在尋找當地機構進行工傷鑑定之後就需要等待工傷鑑定的結果說明,之後即可攜帶相關材料要求用人單位進行其受傷等級所對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