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評定機構的職責範圍有哪些?

傷殘評定機構的職責範圍有哪些?

人員由於操作不當或者是意外事故造成傷殘時,需要去正規的傷殘評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傷殘評定要按照規定的流程來進行,不同的傷殘評定機構也有相應的職責範圍,下面本站來爲您解答各類傷殘評定機構是由哪些人員構成的,它們的職責範圍又有哪些?

一、傷殘評定機構

傷殘評定機構的組織形式一般爲“勞動鑑定委員會”,在有的中小型企業稱爲“勞動鑑定小組”。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一般由勞動、衛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的主管領導組成。少數地方還吸收物價、民政等部門的同志和大醫院院長參加。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大都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主管領導擔任或由市、縣的政府負責人擔任。省、市、縣三個層次的勞動鑑定委員的職責範圍各有不同

二、各層次傷殘評定機構職責範圍

1、縣(縣級市)傷殘評定機構職責範圍:

(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勞動鑑定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級勞動鑑定的工作制度;

(3)對於縣所屬單位的勞動鑑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按有關規定對需要進行勞動鑑定的本縣所屬單位的職工進行勞動鑑定。

2、企業傷殘評定機構(小組)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勞動鑑定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2)收集、整理、儲存職工傷亡事故、職業病的有關資料,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和工傷檔案;

(3)準備上報所需材料,做好勞動鑑定案件的上報工作;

(4)協助企業做好傷、病、殘職工的管理工作。

3、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傷殘評定機構職責範圍: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勞動鑑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地區勞動鑑定工作的規章制度;

(3)對全省各級勞動鑑定組織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處理全省各地、市呈報的勞動鑑定的疑難、爭議案件。

4、地(市)級傷殘評定機構的職責範圍:

(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勞動鑑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級勞動鑑定的工作制度;

(3)對下級勞動鑑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實行地(市)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對於因工因病致殘退休的職工,進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和審批;

(5)處理各縣(縣級市)或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呈報的勞動鑑定的疑難、爭議案件。

傷殘鑑定一般都是由交警隊、派出所、法院來委託傷殘評定機構做出相應的鑑定。三個層次的傷殘評定機構都有各自的職責範圍,要按照自己的職責範圍對所管轄的地區的人員進行傷殘鑑定,在發生事故造成傷殘時要冷靜面對,按照規定的流程來進行,選擇合適的機構進行傷殘鑑定,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開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