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有效期是怎麼規定的

工傷鑑定有效期是怎麼規定的

遇到工傷的這種情況,如果不抓緊時間維權的話,超出國家規定的訴訟時效,恐怕對勞動者本人將非常不利。所以有很多人在醫院治療期間其實非常擔心的一個問題就是,工傷鑑定有效期是怎麼規定的?畢竟像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這種事情,還是抓緊時間申請比較好,因爲本來鑑定期間就需要較長的時間。

一、工傷鑑定有效期是怎麼規定的?

一般要求傷情穩定後,就可以到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申請傷殘等級鑑定。醫療上一般認爲在治療三個月後,屬於穩定需要的最低時間,所以傷殘鑑定至少要在工傷治療三個月之後做,如果有的傷殘治療沒有結束,或達不到穩定,還需要繼續順延做傷殘鑑定的時間。

二、工傷認定的時效

所謂時效,指權利人在法定時間內不行使權利,喪失請求執法機關以法定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在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制度中,規定對身體受到了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爲一年,參照民法的規定,《勞動法》規定申請認定工傷的時效爲一年,即工傷職工或者其、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勞動法》第三條、第四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對工傷認定的時效是一致的即: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這就是說,未在規定的時間裏進行工傷鑑定,可能喪失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因此,應當在規定的時間裏,由企業或職工家屬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中同樣還有如下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但這個規定的具體含義模棱兩可,在現實生活中不便操作。假如用人單位拒絕承擔上述費用,則意味着勞動爭議的產生。有關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三、工傷理賠程序是怎樣的

企業參保職工因工傷殘或死亡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參保職工在工作地點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企業應在三日之內向當地社保機構報告,並領取填報《職工工傷(亡)認定申請表》,報送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設在當地勞動局)認定。

2、企業接到勞動鑑定結論通知書與醫療終結通知書後,應填報《企業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審批表》,並附醫院治療醫囑單和本人病歷及醫療費用單據(原件)或相關資料送社保公司辦理理賠。

3、每月20日-30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

首先有一個關鍵的問題是必須要知道的,那就是工傷鑑定必須是在工傷認定程序終結以後纔可以的。至於工傷鑑定有效期這個我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是要求工傷認定程序完畢,並且員工的病情也相對穩定的情況下,三個月之內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工傷鑑定。其實,工傷的訴訟時間是一年,最好在一年之內,工傷認定,工傷鑑定全部都進行完畢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