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司法鑑定機構使用標準

工傷司法鑑定機構使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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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有時難免會因意外事故造成損傷,但是關於損傷的程度如何界定的問題,也許大家都以爲是按照職工工傷鑑定標準來進行的劃分,其實工傷分爲勞動部門鑑定和司法鑑定,兩個機構所用的鑑定標準也並不同,今天我們要談的就是關於工傷司法鑑定機構使用標準解析。

一、關於工傷司法鑑定機構使用的標準

我國目前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工傷使用的是2014年1月1日頒佈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該標準的出臺解決了之前可能因司法鑑定標準不統一、不完善帶來的一些定案不准問題。

二、工傷司法鑑定標準解析

有關損傷,學界一直存在誤解,認爲舊的鑑定標準僅強調了外力所致的機械性損傷,如擊打、切割等致傷方式所造成的肢體殘缺、臟器損傷,不夠全面。實際對於一些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最終仍透過燒灼傷、肢體殘缺、肝腎功能損害等形式表現出損傷程度,在現有條款中可以找到參照的標準。因此,新的標準仍直接概括爲各種原因導致的損傷。

舊標準使用時,由於重傷和輕傷之間有時界限模糊,司法實踐中,鑑定人不得不加上偏輕偏重的字眼。在審判工作中,對法官量刑起到了很好的引導作用。而新的損傷標準,正是借薦了這種做法,將損傷程度分爲重傷一級、重傷二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微傷五級標準,各級之間達到上下限存在銜接,普通皮肉痛苦不列入損傷評定範圍,法大常林教授將此精闢地總結爲形成三等(重、輕、輕微)六級(重一、二、輕一、二、輕微、皮肉痛苦)格局。分級的細化既便於鑑定人操作,又對量刑規範化起到促進作用。

如鼻骨骨折,除鼻骨粉碎性骨折外,新的標準僅評定爲輕微傷,合併上頜骨額突骨折或鼻中隔骨折,以及雙側鼻骨骨折等情形構成輕傷二級;舊標準可定爲輕傷的外傷性鼓膜穿孔僅定爲輕微傷,六週穿孔不能自行癒合纔可構成輕傷二級。肋骨骨折單根無論是否伴移位,均構成輕微傷;兩根纔可構成輕傷二級,傷病關係處理原則:

如對傷病共存的情形強調,本次損傷爲主要作用的,既往傷/病爲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進行鑑定。

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重傷可鑑定爲輕傷,輕傷可鑑定爲輕微傷。

既往傷/病爲主要作用的,不宜進行損傷程度鑑定,只說明因果關係。

醫療因素排除原則:不因及時就醫減輕損傷程度評定,而有醫療損害因素介入不得加重原發損傷程度的評定。

例外性原則:反應性精神病、癔症等,均爲內源性疾病,不宜鑑定損傷程度。原發性損傷及衍生情況爲主原則:如“傷後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個體,其生前損傷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款綜合鑑定。”“移植器官損傷參照相應條款綜合鑑定”。……器官離斷(包括牙齒脫落),經再植、再造手術成功的,按損傷當時情形鑑定損傷程度。

三、工傷司法鑑定標準的意義

新損傷標準的內容與現有道路交通標及勞動能力傷殘等級評定標準緊密結合,爲與以後《人體損傷傷殘評定標準》正式出臺後的銜接做好準備。減緩損傷程度與傷殘等級評定不平行的狀況。

透過對工傷司法鑑定機構使用標準解析我們發現工傷司法鑑定透過將損傷程度劃分爲五級分類使工傷在鑑定中更加科學、合理化,使醫學與鑑定完美的融合,既不失醫學的客觀真實,也保證了司法的嚴謹和公正。如果需要用到司法鑑定,而對鑑定的申請及流程又不熟悉,請找律師給您一個正確的指導方向。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衡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