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社廳工傷鑑定管理處關於工傷鑑定的規定

陝西省人社廳工傷鑑定管理處關於工傷鑑定的規定

各地的拉倒保障局爲了使勞動職員的權益得到保障,都紛紛制定了工傷鑑定的標準,陝西省人社廳工傷鑑定管理處,也根據本地實際,制定了適宜於本地的工傷鑑定的標準,在陝西省就職的各位員工,在受工傷後,可以按照這些標準得到救濟。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

陝人社發〔2016〕24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楊淩示範區人事勞動局、西鹹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韓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工傷保險省級行業統籌單位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陝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近三年我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爲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全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和對象

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的人員。

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經死亡以及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係的工傷人員;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二、調整標準和原則

(一)傷殘津貼: 1至4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分別增加311元、295元、280元、266元;增加後,1至4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721元的,增加到2721元。5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53元,6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28元;增加後,5至6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218.5元的,增加到2218.5元。

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卹費的農民輪換工,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卹金調整爲1890元;因工緻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卹金調整爲1698元。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人員,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增加116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04元。

(三)生活護理費:各統籌地區以2015年本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確定。

三、調整資金支付渠道

已將1至4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調整後,由用人單位支付。調整增加5級、6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卹費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四、調整程序和時間

各市、區人社部門要按調整標準,結合基金執行情況,認真測算,制定具體調整方案印發實施,同時,將調整方案報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省級行業統籌單位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標準按本通知執行。

本次全省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五、工作要求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直接關係工傷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是發揮工傷保險制度的保障作用,保障其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各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省級行業統籌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抓緊實施,確保各項待遇落到實處。本次全省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應在2016年8月底前完成。各統籌地區和省級行業統籌單位在工傷保險待遇調整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6年6月20日

開始實行的保障職員權益的法規。由以上法規我們可以知道,該法不具有溯及力,以前已經執行過的不會影響其效力。在該法執行之後,當地的職員、企業、機構都必須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