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不服超過15日還能再鑑定嗎?

工傷鑑定不服超過15日還能再鑑定嗎?

工傷認定符合規定的會被認定爲工傷,此時再做勞動能力鑑定,根據等級結果取得賠償,不同結果補償金不同。工傷鑑定不服超過15日還能再鑑定嗎?工傷複查鑑定申請期限是由勞動部門規定的,會印在決定書上,若是不服結果,可申請複議或者上訴。有需要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一、工傷傷殘鑑定基本辦理流程

事故發生後,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向勞動部門申報工傷。單位不申報的員工或家屬可在一年內自行申報。

經勞動部門認定爲工傷後,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勞動部門認爲不屬於工傷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根據傷殘等級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社保部門申請賠償。單位沒有給員工上工傷保險的,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傷殘鑑定以工傷認定爲前提。職工發生工傷,先申請工傷認定,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或醫療終結期滿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接受勞動能力鑑定。

二、具體辦理程序

(一)提出申請

申請初次鑑定的,應當在工傷職工傷情穩定或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本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當面提出,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並留下指印和2個以上聯繫電話。同時提交身份證、工傷認定決定書、職工工傷醫療有關資料的原件和複印件。

申請人不服初次鑑定結論的可向本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查鑑定,也可直接向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申請複查鑑定的,應當在自收到初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憑書面材料到本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當面提出,申請複查鑑定還需提交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複印件等資料。

申請省級重新鑑定的,應當在自收到複查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開具的介紹信和有關資料到廣東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受理視窗當面提出。提出申請分“二級三次”和“二級二次”兩種程序,申請人可以任意選擇一種,但不允許同時選擇兩種(這是不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兩種救濟途徑)。

(二)審查受理

工作人員在收到申請人申報勞動能力鑑定的資料後,首先進行初審,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申請人的情況是否符合申請鑑定的條件。申請人提交資料不完整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資料;申請人提交資料完整的,且在申請時效內的,工作人員確認申請人傷情相對穩定(醫療終結期滿)、受傷部位存在勞動功能障礙或生活自理障礙的,即開具介紹信和發出《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表》,交申請人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醫學鑑定,醫療機構視申請人殘情,指定2名以上醫療專家對申請人進行醫學鑑定並在鑑定表簽名確認,交醫務科長簽名確認並蓋章後,申請人將鑑定表送回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視爲受理。

(三)組織鑑定

本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提交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定評殘日期和評殘地點後,電話通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成員和申請人按時參加評殘,依照規定的程序和評殘標準,對申請人作出書面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延長30日。

(四)結論送達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會及時電話通知申請的單位和個人,並開出勞動能力鑑定費繳費通知單給申請人到附近銀行繳費,申請人持銀行蓋章生效的繳費憑證交回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方可領取鑑定結論。

工傷認定申請的期限是受傷後一個月內,設定期限是爲防止傷情所有變化使結果不準確,影響賠償事項。工傷鑑定也是同理,出結果後需要注意一下決定書上的複議日期規定,最好及時申請以免錯過,工傷鑑定不服超過15日不再次申請的,不會被受理。鑑定委員會的提交期限、出結論的期限也有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