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一個製造型的大國,每年向海外和國內輸送大量的機械設備、各種車輛、船舶等等大型機械。這樣的機械在生產時難免對勞動者的身體照成傷害。那下面就工傷鑑定不服二次鑑定可透過哪種方式解決,這一勞動鑑定類問題爲大家進行介紹。
一、《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二、行政複議流程
申請人
(1)用人單位;
(2)受傷職工或直系親屬;
(3)工會組織。
被申請人
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行政部門。
行政複議機關
(1)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行政部門的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
(2)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行政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
申請複議期限
(1)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
(2)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收到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
複議申請提交的材料
(1)複議申請書;
(2)工傷認定機構做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書或工傷認定決定書;
(3)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相關材料。
三、行政複議的受理
應在接收材料之日起5日內受理。
行政複議的審理與決定
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審查並決定。
行政訴訟
受理的情況
(1)對勞動部門的不予受理或工傷認結論不服;
(2)對行政複議不服。
起訴期限
(1)直接起訴,爲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或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3個月內;
(2)經複議的,爲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
四、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爲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我國的行政複議機制就是爲了解決被害者人爲自己的權利的權利後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完全的保護,而設立的複議機制。彰顯我國法治的公平原則,更好的促進社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