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動能力鑑定不服怎麼維權

對勞動能力鑑定不服怎麼維權

對勞動能力鑑定不服怎麼維權

1、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申請再次鑑定,除提供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複印件。

2、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申請再次鑑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複印件。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