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對工傷鑑定不服怎麼辦

勞動者對工傷鑑定不服怎麼辦

在對工傷事故進行處理的過程中,其實會涉及到多個環節,包括工傷認定、工傷鑑定、工傷賠償。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來看,這些環節其實都是一環接一環的。首先進行工傷認定,確認構成工傷事故之後再進行工傷鑑定,之後根據工傷鑑定的等級確定賠償標準。但實踐中可能當事人會對工傷鑑定結果不服,那這個時候要怎麼辦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透過由下而上的複查程序,以保障鑑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鑑定,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一是行政複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佈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1999年11月23日發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見第5條)。這就是說,對於勞動能力鑑定等級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訴訟或者法院受案處理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二是從勞動鑑定委員會組織和工作性質來看,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爲。因此,傷殘等級鑑定工作是根據國家評殘標準進行的,勞動鑑定委員會是當地政府協調勞動、衛生和工會等部門互相配合、支援這項事業的虛設機構,勞動鑑定辦公室的工作是具體組織落實。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的鑑定是醫學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作出的技術性結論,它在很大程度上屬於技術性和事業性的工作,不是具體行政行爲。

對於工傷認定結果、工傷鑑定傷殘等級,其實都是會出現當事人表示不服的情況,不過不服之後也要採取措施來對自己的權利進行救濟,否則的話達到了規定的時間,那就會認爲認定結果、傷殘鑑定結果是有效的。在對工傷傷殘鑑定結果不服的情況下,可以申請進行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