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力工傷傷殘等級標準是什麼?

聽力工傷傷殘等級標準是什麼?

一個正常人在聽到刺耳的聲音就會表示耳朵受不了,但是對於那些長期暴露在噪音之中的工人來說,他們的耳朵多多少少已經造成了損傷,嚴重的甚至會出現耳鳴和耳聾。像這種情況就屬於工傷了,那麼聽力工傷傷殘等級標準是什麼呢?

一、聽力工傷傷殘等級標準

根據《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標準,工傷造成聽力功能障礙的,可以評定爲以下幾級傷殘,分別爲:

四級:雙耳聽力損失≥91dB;

五級:雙耳聽力損失≥81dB;

六級:雙耳聽力損失≥71dB;

七級:雙耳聽力損失≥56dB;

八級:雙耳聽力損失≥41dB或一耳≥91dB;

九級: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耳≥71dB;

十級:雙耳聽力損失≥26dB或一耳≥56dB。

二、工傷鑑定程序

職工在工傷醫療期間內治癒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評定傷殘等級並定期複查傷殘狀況。勞動鑑定程序如下:

1、 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鑑定。特殊情況下,職工可直接申請;

2、 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病的,需持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說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鑑定委員會;

3、 勞動鑑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鑑定,並把鑑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

5、 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鑑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鑑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

6、 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傷殘等級,併發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鑑定委員會應將鑑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和被鑑定的職工;

7、 職工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複查鑑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鑑定機構作出。

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因申報工傷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與勞動行政部門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按照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一級傷殘爲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小編認爲,對於那些聽力受損的工人來說,透過工傷鑑定能獲得只是外在的物質,但是他們失去的卻是正常的聽力,員工聽力受損歸根結底還是因爲單位沒有做好員工的保護措施,單位必須對員工的傷害負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