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糾紛引起的原因

工傷糾紛引起的原因

工傷糾紛是由於在勞動關係中擬定爲工傷所引起的糾紛行爲,根據社保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產生工傷糾紛時候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處理:即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或協商解決。 要求仲裁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對勞動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勞動爭議未經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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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保險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引起保險糾紛的原因主要包括:
1、保險公司缺乏誠信,發生事故後抵賴不賠償;
2、保險理賠審查過嚴、手續繁瑣,設定種種條件限制;
3、理賠人員業務知識欠缺,導致保險賠償不及時不到位。
4、保險公司不向投保人簽發保單或送達保險條款文字;
5、保險法司法解釋缺少,導致法律理解和適用上存在較大的分歧;
6、審判人員司法理念存在差異,導致執法尺度不夠統一;
7、保險代理人違規操作是引發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
《保險法》第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