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與安徽省XX公司、赤峯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周XX,男,1968年03月06日出生,漢族,職業不詳,現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縣。

周XX與安徽省XX公司、赤峯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X,內蒙古原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徽省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XX。

法定代表人:石XX,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鍾X,吉林XX律師。

被告:赤峯XX公司,住所地赤峯市西XX。

法定代表人:齊界,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豔紅,內蒙古紅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XX與被告安徽省XX公司、赤峯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周XX於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爲,原告周XX申請撤訴,不損害國家、集體及他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周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692元(原告已預交),予以退回;郵寄送達費6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楊寧寧

人民陪審員  李豔美

人民陪審員  宋文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