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XX公司與青陽縣XX公司、吳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反訴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陽縣。

安徽XX公司與青陽縣XX公司、吳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徐XX,安徽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龍,安徽XX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青陽縣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陽縣。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丁XX,安徽XX律師。

被告:吳XX,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陽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XX,女,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陽縣。

被告:李XX,女,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陽縣。

原告安徽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被告青陽縣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吳XX、李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2月9日立案受理後,被告XX公司於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交反訴狀。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檀XX獨任審判,於2017年3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陳龍、被告XX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丁XX、被告吳X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及被告李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XX公司、吳XX、李XX支付我公司工程款XXX.77及利息500000元(利息暫計算至起訴之日止;起訴日之後的利息按照一分每月計算);2、請求依法判令我公司在“XX公司1#2#3#生產車間”建築物拍賣變賣款中享有優先受償權;3、本案訴訟費由XX公司、吳XX、李XX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2月26日,池州市某某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爲XX公司。2015年9月3日,XX公司與XX公司就“XX公司1#2#3#生產車間”項目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就工程概況、合同工期、質量標準、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等達成協議。同日XX公司與XX公司就工程造價及付款方式達成補充協議。後XX公司依約按時按質完成XX公司發包的項目,經雙方決算,工程造價爲XXX.98元。後XX公司支付XX公司工程款XXX元,其中防水工程款和油漆工程費合計212757.21元由XX公司自行承擔。現尚有XXX.77元工程款及利息經XX公司多次催討無果。因XX公司的股東吳XX和李XX系夫妻關係,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兩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工程款所涉農民工工資大多欠付,有待該工程款到位後予以支付。據此,爲維護XX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具狀於法院,請求依法判如所請。

XX公司辯稱:XX公司確實承建了XX公司1、2、3號生產車間,但XX公司所主張的工程款與事實不符。XX公司已經累計支付XX公司工程款XXX.21元,其中包含補充協議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361000元;目前XX公司尚欠XX公司工程款XXX.77元;另外XX公司訴求利息標準過高,時間過長,起訴之後的利息標準應當參照同期銀行利息計算,500000元利息計算與實際不符,利息計算基數應當以XXX.77元爲基數。2、XX公司之所以未向XX公司支付剩餘工程款是因爲XX公司延期交付1、2號生產車間,造成XX公司巨大損失,XX公司不得已在外租賃倉庫進行經營,公司招聘人員無法安置,造成重大損失。因XX公司違約,應承擔XX公司的損失。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吳XX、李XX辯稱:我們是公司股東,只以出資額爲限對XX公司承擔責任,XX公司拖欠XX公司工程款,是XX公司的責任,與股東無關,股東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XX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請求判令XX公司立即賠償XX公司違約損失130321.344元(XXX*4.75%*0.75)(以總的工程款爲基數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計算);2、由被反訴人XX公司承擔本訴以及反訴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5年9月3日XX公司與XX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XX公司1#2#3#生產車間區發包給XX公司施工建設,約定2015年12月30日透過竣工驗收,完成工程交付。但是由於XX公司原因導致工程遲遲不能交付,造成XX公司一直租用他人產房以及辦公樓使用,產生了大量租金及其他損失。XX公司一直與XX公司商量賠償事宜,但是XX公司一直未給予解決,無奈XX公司拒付了XX公司部分工程款。XX公司認爲XX公司的行爲已經構成嚴重違約。綜上特具狀於法院,請求依法支援XX公司的反訴請求。

XX公司對XX公司的反訴辯稱:1、XX公司並不存在違約行爲;2、工期延誤的原因是由於XX公司的過錯導致,XX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施工、許可批准開工條件,直至2016年4月15日XX公司纔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下來,沒有該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XX公司無法施工;另雙方合同約定,工程款未按時支付導致工期延誤,相關後果由XX公司自行承擔。綜上請求法院駁回XX公司的反訴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9月3日XX公司(池州市某某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於2016年2月26日變更爲XX公司)與XX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由XX公司承建XX公司1#、2#、3#生產車間,計劃開工日期2015年9月6日,計劃竣工日期2015年12月30日,工期爲114天,工程質量符合合格標準,簽約合同價爲XXX元。XX公司與XX公司於2015年9月3日還簽訂了補充協議一份,該補充協議第5條約定“付款辦法:(1)一層完工付款10%,二層完工付款10%,主體完工付款10%。如果不能按時支付工程款,乙方籌資,甲方按銀行貸款利息支付乙方。經雙方協商,由乙方出面使用施工合同向銀行貸款人民幣150萬-200萬作爲工程款支付乙方,甲方協作,甲方並承擔銀行貸款利息。(2)工程竣工驗收後,甲方應及時辦理產權證,一個月之內辦理貸款支付工程款60%,餘款10%作爲保修費用,滿兩年付清。”上述工程於2016年8月25日竣工驗收合格。XX公司與XX公司於2017年元月7日進行決算:工程總款爲XXX.20元,附屬工程款47463.78元,合計XXX.98元;XX公司代扣工程費用款及工程質量維修費按施工合同約定執行即防水工程款33616元、已付工程款820000元、工程維修費361000元、油化工程費用款179141.21元,合計XXX.21元;兩筆應找付工程款XXX.77元。工程決算後,XX公司的案涉工程負責人姜XX、張某某於2017年1月10日向XX公司出具了943860元的收條,內容爲“今收到XX公司玖拾肆萬叄仟捌佰陸拾元整,¥943860.00元,事由1#、2#、3#廠房工程款(工人工資)具條人:姜XX、張某某,2017年1月10日”。上述943860元工程款XX公司於2017年1月20日實際給付了370000元,餘款均向相關欠款人出具了欠條。XX公司就上述款項向相關人員出具欠條的欠款,XX公司支付了406540元,並收回了XX公司出具的406540元欠條。案涉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及完工後,XX公司分批次向XX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分別爲:2016年3月31日支付150000元、2016年4月1日支付100000元、2016年12月22日支付450000元、2016年12月24日支付10000元、2016年12月25日支付10000元、2017年1月7日支付100000元,合計支付了820000元。

XX公司庭審中提交了質量控制資料,證明案涉工程一層完工時間爲2015年12月17日,二層完工時間爲2015年12月29日,整體完工時間爲2016年1月27日,該資料上有池州市**監理有限公司蓋章、簽字,對上述完工時間XX公司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故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認定。

另查,XX公司股東爲吳XX、李XX,吳XX與李XX系夫妻關係。案涉工程XX公司於2016年4月15日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XX公司未向XX公司發出書面開工通知;案涉工程於2016年8月25日竣工,並驗收合格。XX公司於2017年2月13日向XX公司公證送達了行使建築價款優先權告知函,要求XX公司在收到函告後一週內支付拖欠工程款項XXX.77元,若XX公司在上述期限內未能支付全部款項,XX公司將行使對“XX公司1#、2#、3#生產車間”建築物拍賣變賣款的優先受償權。

本院認爲:XX公司與XX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繫有雙方公司的蓋章並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確認。XX公司與XX公司於2017年元月7日對工程款的決算有雙方的蓋章及吳XX、李XX、張XX、姜XX的簽字確認,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之規定,XX公司應當在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後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經雙方決算XX公司尚欠XX公司工程款XXX.77元(不含工程質量保修費),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驗收後,甲方應當及時辦理產權證,一個月之日內辦理貸款支付工程款60%……”之約定,XX公司應當在2017年元月7日決算後立即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XXX.77元。

XX公司要求XX公司的股東吳XX、李XX對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雖XX公司的股東爲吳XX、李XX夫婦二人,但XX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XX公司的該項訴求無相關法律依據,故本院不予支援。

XX公司要求XX公司按照年利率8.37%向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但X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其公司因案涉工程向銀行貸款的相關材料,故XX公司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的規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35%向XX公司支付未按期給付工程款的利息。根據XX公司與XX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簽約合同價爲XXX元”及補充協議第5條“付款辦法:(1)一層完工付款10%,二層完工付款10%,主體完工付款10%。如果不能按時支付工程款,乙方籌資,甲方按銀行貸款利息支付乙方。經雙方協商,由乙方出面使用施工合同向銀行貸款人民幣150萬-200萬作爲工程款支付乙方,甲方協作,甲方並承擔銀行貸款利息。(2)工程竣工驗收後,甲方應及時辦理產權證,一個月之內辦理貸款支付工程款60%,餘款10%作爲保修費用,滿兩年付清。”的約定,XX公司於2015年12月17日工程一層完工時應付350000元,2015年12月29日二層完工時應再行支付350000元,2016年1月27日主體完工時應再行支付350000元;工程竣工一個月後即2016年9月25日應再行支付工程款XXX元;因XX公司未按上述日期支付工程款,故根據其實際支付工程款(2016年3月31日支付150000元、2016年4月1日支付100000元、2016年12月22日支付450000元、2016年12月24日支付10000元、2016年12月25日支付10000元、2017年1月7日支付100000元)的情況,至2017年1月7日工程決算時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35%計算合計爲63120.71元。2017年1月7日經雙方決算,XX公司應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XXX.77元,而XX公司的案涉工程負責人姜XX、張某某於2017年1月10日向XX公司出具了943860元的收條,該943860元工程款爲部分工人工資及相關材料款,由XX公司直接向欠款人支付,且XX公司也實際向欠款人出具了欠條,故可視爲該部分債權債務的轉移,至2017年1月10日XX公司尚欠XX公司的工程款爲XXX.77元,2017年1月7日至2017年1月1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爲809.60元。又因在XX公司向相關欠款人出具欠條後沒有履行完畢,XX公司代付了工程款406540元,故該406540元工程款XX公司仍應當向XX公司支付,因XX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證實其代付406540元工程款的具體時間,故該筆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給付日本院確定爲起訴之日即2017年2月9日。XXX.77元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至2017年2月9日爲4721.34元。綜上,至起訴之日XX公司應向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8651.65元,XX公司尚欠XX公司工程款XXX.77元,該尚欠的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應自起訴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XX公司要求XX公司就“XX公司1#2#3#生產車間”建築物拍賣變賣款中享有優先受償權,XX公司於2017年2月13日向XX公司公證送達了行使建築價款優先權告知函,但XX公司未按期給付工程款,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之規定,XX公司的該項訴訟應予以支援。

XX公司要求XX公司向其支付工程質量保證金361000元,因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的約定,上述工程質量保證金作爲保修費用,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滿兩年支付,故對XX公司的該項訴求本院不予支援;XX公司就該工程質量保證金待支付條件成就後可另行主張。

XX公司要求XX公司因延期交付工程的違約損失130321.344元(以總的工程款XXX爲基數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計算),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關於工期延誤,雙方約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逾期竣工違約金計算方法和逾期竣工違約金的上限,但專用合同條款第16條16.2款未約定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及逾期竣工違約金的上限,且庭審中XX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其公司因逾期竣工造成的實際損失,故XX公司的該項反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反訴原告)青陽縣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反訴被告)安徽XX公司支付工程款XXX.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XXX.77元爲基數自2017年2月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工程款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反訴原告)青陽縣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反訴被告)安徽XX公司支付至2017年2月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68651.65元。

三、原告(反訴被告)安徽XX公司對被告(反訴原告)青陽縣XX公司就“青陽縣XX公司1#2#3#生產車間”建築物拍賣變賣款中享有優先受償權。

四、駁回原告(反訴被告)安徽XX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被告(反訴原告)青陽縣XX公司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843元,減半收取14421.50元,由被告(反訴原告)青陽縣XX公司負擔9085.5元,原告(反訴被告)安徽XX公司負擔5336元;反訴費1453元,減半收取726.50元,由被告(反訴原告)青陽縣XX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檀XX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  金XX

附:本案適用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第一款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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