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XX廠與侯XX修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上海XX廠,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

上海XX廠與侯XX修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投資人鄭XX。

委託代理人沈XX,上海市XX律師。

委託代理人肖雲崇,上海市XX律師。

被告侯XX,男,1972年7月20日生,漢族,住山東省。

原告上海XX廠訴被告侯XX修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16年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託代理人肖雲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XX廠訴稱,2015年1月8日,案外人駕駛牌照號爲魯QVXXXX小型轎車在浦東新區川沙XX、儲七路時,碰撞編號爲XXXXXXXX號的路燈杆,造成車損和路燈杆損壞。之後,被告將上述車輛交至原告處進行修理。同月29日,原、被告簽訂《上海XX廠維修合同》。約定:被告委託原告對涉事車輛進行維修,同時,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由原告代爲支付的路燈杆搶修工程費人民幣12,000元和施救費270元。嗣後,原告完成了車輛維修的義務,但被告未能支付涉事車輛的修理費以及原告代爲支付的費用總計32,270元。現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該款;判令被告支付欠款自2015年2月2日始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判令被告負擔本案原告方的律師費用。

被告侯XX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新區分局交通警察支隊簽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案外人邵某某駕駛牌照號爲魯QVXXXX的小型轎車在川沙XX、儲七路南50米發生交通事故,撞壞編號爲XXXXXXXX的路燈杆。

2015年1月12日,案外人上海XX公司製作《川沙XX儲七路路燈杆賠償清單》,記載賠償金額爲14,376元。

2015年1月29日,原、被告簽訂《上海XX廠維修合同》。內容爲:由原告修理牌照號爲魯QVXXXX小型轎車,該車的型號爲雪佛蘭SGXXXX1MT、發動機編號爲AXXXXXXXX、底盤號爲LSGSA62S5AY167274。送修時間爲2015年1月9日,接車時間爲同月29日。同時,該合同另約定:由原告墊付的電線杆12,000元、施救費270元等屆時一起支付給原告,付款方式爲銀行匯款。2015年2月2日,原告製作《上海XX廠結算清單》,記載牌照號爲魯QVXXXX小型轎車修理費爲24,618元。嗣後,因被告未能支付各項費用,故形成糾紛,由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

2015年9月6日,被告填寫編號爲CXXXXXXXXXXXXXXXXX的《機動車保險索賠申請書》。該申請書填寫的被保險人爲被告,保險車輛的牌照號爲魯QVXXXX,事故經過爲“操作不當,撞路邊電燈杆”,保險費支付對象爲被告,帳戶名稱爲被告。

2016年2月26日,XX公司製作《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記載出險車輛牌照號爲魯QVXXXX、出險時間爲2015年1月8日。底盤號爲LSGSA62S5AY167274。修理廠名稱爲原告。定損的材料費爲16,344.68元,輔料費爲645元,殘值扣除費321.68元。同時,上述《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還記載:經事故有關各方協商,完全同意按以上覈定的價格修理,總計工料費2萬元。……。

上述事實,由當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川沙XX儲七路路燈杆賠償清單》、《上海XX廠維修合同》、《上海XX廠結算清單》、《機動車保險索賠申請書》、《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和當事人陳述經審覈所證明。

本院認爲,原、被告簽訂的《上海XX廠維修合同》合法有效。依據約定,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由原告墊付的路燈杆的費用12,27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該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從《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的內容可以證明,涉事車輛的修理價款應限定在2萬元以內,而《上海XX廠維修合同》對於修理價款沒有確定,因原告主張的修理費用並沒有超越2萬元,故本院對於該修理費金額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完成修理工作的具體時間,而從被告向保險公司遞交的《機動車保險索賠申請書》,可以確認2015年9月6日之時,原告已經完成了修理義務,由於雙方在《上海XX廠維修合同》中對於修理費等的支付時間沒有明確的約定,故被告應在原告交付工作成果之時支付修理費,現本院酌定由被告自2015年9月6日始承擔欠款的利息損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原告爲本案訴訟而支付的律師費,因沒有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侯XX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XX廠修理費及其墊付的費用32,270元;

二、被告侯XX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XX廠欠款32,270元自2015年9月6日始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三、駁回原告上海XX廠的其餘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7元,減半收取計303.50元,由原告上海XX廠負擔10.50元,由被告侯XX負擔29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唐旭華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褚XX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